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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探望难,家教指导来帮忙

2022-06-15 09:36:54  王俊翔  522

勤学十二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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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考的不止是孩子成绩,还有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中父亲和母亲缺一不可,但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有时候连探望孩子的权利都会受到阻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大剑(化名)与晓雁(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涛涛(化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大剑与晓雁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涛涛由母亲晓雁携带抚养。

  可离婚后,晓雁以前夫大剑出身农村、双方育儿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限制大剑的探望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大剑提出具体探望方案,请求法院对探望权作详细规定。

庭审现场  

母亲晓雁

  我不同意大剑的探望方案。大剑为人处世方式欠妥,且脾气暴躁,我不允许他在探望期间单独带走涛涛。

父亲大剑

  涛涛是个男孩子,他现在一直跟着晓雁及涛涛外婆一起生活的话,性格包括脾气各个方面都体现不出一个男孩子的特征。

母亲晓雁

  大剑是在农村长大的,我是在城市长大的,他不了解时代发展的情况,完全是用农村的方式来带孩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至于具体的探望安排,一个恰当的探望安排应保证有一段足够长的相聚时间,以维系、培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同时不影响各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现大剑要求每月探望涛涛两次,考虑涛涛的生活、学习安排,每次探望时间宜安排自每月第二个、第四个周六上午十时至次日下午六时。涛涛目前已满四周岁,大剑提出探望期间与涛涛共同生活符合常理,且大剑目前居住地亦为广州,外宿并不会对涛涛的身心健康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故大剑的上述请求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晓雁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大剑对涛涛的探望不利于涛涛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对晓雁要求每次探望期间需在其或其亲属陪同下进行且大剑不能将涛涛带走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对大剑探望涛涛的探望时间、探望地点、探望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经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发出告诫书+家庭教育指导

  民法典规定探望权是为了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让孩子仍能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及母爱。法官在判后对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告诫书。

告诫大剑和晓雁

  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在孩子的抚养及教育问题上积极达成共识,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并责令你们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法官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对晓雁说

  希望你能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协助、配合大剑行使探视权,让涛涛能感受到父亲的关爱,健康成长。

  法官对大剑说

  希望你按时履行生效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探视权,在探视期间照顾好涛涛,注意涛涛的身心健康,珍惜与涛涛在一起的时间。

  法官劝导大剑和晓雁,在协商探视事项时能以孩子利益为中心,理性、平和、克制地处理矛盾,如双方因探望问题爆发冲突,最终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希望双方在探望时积极营造温馨和睦的氛围,使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仍能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

  本案中,离异夫妻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存在差异,双方因教育问题发生冲突,进而引发探望权纠纷,诸如此类案例在生活中并不罕见。事实上,这种矛盾不仅加剧父母双方的冲突,更是严重伤害了夹在父母中间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做父母,是一场心胸与智慧的修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孩子。在此呼吁广大家庭都应当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离异家庭家长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存续与教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爱与母爱的双重呵护,避免将自身婚姻失败与情感压力迁怒于子女,避免人为设置探望障碍导致父爱或母爱缺失。家长应多关心、帮助和亲近未成年子女,减轻子女的心理压力,帮助子女正视现实,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强化非直接携带抚养一方的父母角色与责任,并调动亲戚、朋友中的性别资源给儿童适当的性别影响,竭尽所能帮助子女健壮心智、健全人格、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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