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担保债务纠纷
2021-03-22 10:54:38 admin 467

一、案件基本情况:
A借给B300万元,B和C用成都...健身运动有限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C和成都...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对B的300万元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后A解除了主债务人B价值165万元的股权质押。债务到期后,B仍有122.7万元未归还A。A起诉的到法院,要求B偿还借款和利息。要求C和成都...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对B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1、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数额?
2、A是否放弃对B的股权质押?
3、C和成都...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是否应对B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三、代理律师意见
杨尚俊律师受成都......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委托,接到案件后仔细对案件进行分析并立即到委托人所在地市场和监督管理局调查公司股权质押情况。发现A解除了对B和C的股权质押担保并获得了一部分受偿。杨尚俊律师认为:A解除了主债务人B及C的股权质押担保,那么A就应当在放弃股权质押范围内,免除C及成都...健身运动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法院判决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122.7万元及截止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499055.33元;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健身运动有限公司、被告C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张鹏的债务在超出165万元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