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同居期间财产分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1-04-14 22:14:12 admin 525

《婚姻法》案例分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同居期间财产分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某甲与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三終字45号
【案情】
刘某甲在原审中诉称:原、被告相识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唐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许诺离婚后要原告为妻,但只是欺骗原告,原告提出分手,被告将女儿抢走,由于原告不能再生育,一直以女儿为生存寄托,请求抚养女儿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上诉人唐某甲在原审中答称:原告现在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固定居所,对女儿的正常生活、健康成长、学业的完成不利。被告要求抚养孩子,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用,允许原告依法探视女儿,待女儿成长到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后,被告尊重女儿的选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被上诉人唐某甲在与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允许的。《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岐视。"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唐某甲同居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女孩唐某乙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方有其他子女的。2014年4月13日双方因故吵架,被上诉人唐某甲将唐某乙从上诉人刘某甲处抱走,被上诉人唐某甲对此也认可。2014年4月24日,上诉人刘某甲即诉至曹县人民法院,要求抚养女儿唐某乙。上诉人刘某甲在女儿唐某乙被抱走,而自己不能要回孩子的情况下,希望通过诉讼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唐某乙自出生一直随上诉人刘某甲生活,被上诉人唐某甲将唐某乙从上诉人刘某甲处抱走,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判决非婚生女唐某乙随上诉人刘某甲生活,待其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上诉人唐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
【分析】
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的被告与原告同居,系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因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被告唐某甲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原告刘某甲同居并育有一女,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允许的。本案因对其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的抚养权题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