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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结婚时不足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够婚的,其婚姻不再按无效婚姻处理

2021-04-28 21:45:08  admin  389

结婚时不足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够婚的,其婚姻不再按无效婚姻处理

——唐某与许某宣告婚烟无效纠纷案

【案号】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3)资民一初字第628

【案情】

原告唐某出生于1969712日,被告许某出生于1958130日。1988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89330日,原、被告到资兴市波水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唐某为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出生年月日改为1969212日,而被告许某则将出生年月日改为1960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间,并于1992217日生育了儿子许某斌。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隔。唐某诉至法院称,1989年期间,原告家中缺少劳力,经济困难,年龄未满20周岁,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被告的情况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在相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且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情况下,双方于1989330日到资兴市波水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的出生年月日将原告改为了1969212日出生,将被告改为了196013日出生,该年龄隐瞒了双方真实的出生信息,系虚假的。婚法第6条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男方不得小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小于20周岁。原、被告虽然通过政府登记结婚,但政府的登记明显违反了法定婚龄之规定,系原、被告无效民事行为的体现,故理当依法宣告婚烟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原告唐某与被告许某于1989330日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唐某在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时,即与被告许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应属无效婚姻。但现在,原告唐某已经年满20周岁,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故对原告唐某要求宣告与被告许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第6条、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く婚法解释())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婚姻的无效情形并非是绝对的无效情形,而是可以弥补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其中最主要的情形就是法定婚龄的情形,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的,由于当事人身心均不成熟,法律对此予以特别的限制,强制这种婚姻关系无效,但在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婚姻关系与正常关系已经无异,此时法律再予以强制无效并无实际意义,亦无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起诉时已够婚的,其婚姻不再按无效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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