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晴律所民法典解读:第一百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2021-04-02 10:24:55 admin 847
本法条规定被法学理论称为“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与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示原则”、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公信原则”以及学说上所公认的“一物一权原则”共同构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整个物权法就是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的。
“物权法定”原则由两个方面组成:首先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当事人只能创设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不得创设法律所未规定的新的物权种类。
其次是内容法定,即每一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效力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物权内容。物权法定原则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予以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所做的约定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是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不违反其他效力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