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同意离婚的,一方在判决前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2021-04-13 11:29:27 admin 422

【案情】
藕某某与谢某某于1991年2月4日在原牌楼乡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两子,现均已成年。2011年9月,谢某某起诉要求与藕某某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12年6月28日,谢某某再次诉至贵池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藕某某离婚。诉讼期间,藕某某同意离婚。2012年11月15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宣判后,谢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对财产、债务的处理,提出上诉。2013年3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被告人藕某某与江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在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27日,江某某将藕某某诉至贵池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双方婚烟关系无效。2013年6月14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决藕某某与江某某婚姻关系无效。谢某某与藕某某离婚一案经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了适当调整。宣判后,谢某某对财产处理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4年4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決维持一审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藕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藕某某及其护人提出藕某某不构成重婚罪的上诉及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目前藕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某某对上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诉人与江某某的婚姻亦被判决确认无效,藕某某在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二审期间,本院委托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评估,该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藕某某适合进行社区矫正,法院终审判决藕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分析】
重婚罪的认定核心就是处在两次婚姻期间,只要上一段婚姻未终结,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就存在,婚姻中的另一方不得在此时与他人形成法律婚姻或者事实婚的关系。除婚姻一方死亡外,婚姻终结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另一种是法院的判决离婚。第一种是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是自法院判决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中,如果是一审判决,那么至上诉期满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二审判决或者调解,那么自收到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某某和谢某某的离婚诉讼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也已经判决了双方离婚,双方对此也没有异议,只是因为对财产部分不服才没有让本应生效的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结果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后果就是视为原一审判决不存在,那么自然双方的离婚判决也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藕某某错误地理解了这个过程,认为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只是重新审理财产部分,于是就自作聪明地领取了结婚证,不仅导致新的结婚无效自也因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而身陷图。此外,由于构成重婚,那么在和原先妻子的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也会受到影响,可谓得不偿失。因此要注意,离婚诉讼的提起及进行中无论双方怎样表态,都不能视为已经离婚。诉讼中的离婚一定以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