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父母因不同意结婚而拒不提供子女户口本的,构成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2021-04-13 11:31:15 admin 494

【案情】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席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被告贾某甲系继父女关系。原告某某与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谈婚论嫁,但原告未经过父母同意为此,原告向父母提出拿户口簿办结婚证的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给原告户口領“因为户口簿有我们个人的,我们没有必要给原告。"原告贾某某以父母扣着其口簿致其不能与他人结婚,已经严重侵犯其本人婚姻自主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信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的户口簿。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结婚必须男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婚登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办理婚登记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被告作为家庭户簿的管理者,应当向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提供方便,其在原告请求后,仍不提供户簿的行为欠妥,已构成妨害了他人婚姻自主。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为其办理婚烟登记提供户口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席某某、贾某甲为原告贾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提供户口簿。
【分析】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结婚自主决定权,即公民自行决定自己締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2)离婚自主决定权。本案侵犯的就是结婚自主决定权,父母虽然未采用暴力方式,但是拒不配合提供户口本客观上使子女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属于对结婚自由的严重干涉,在此情形下,子女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提起婚姻自主权之诉,要求他人配合提供户口本,从而对影响结婚自由的行为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