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容留卖淫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21-04-13 11:34:41 admin 475

【案情】
2014年12月6日18时许,在某市某区正阳街88号国美电器三楼“中富舞厅”内设的咖啡厅内,赵某、陆某、代某、王某四人涉嫌卖淫,舞厅收银员张某涉嫌容留卖淫,被某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当场抓获,移交分局进行处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受理此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在经过检验、讯问和调取物证的情况下,初步认定了赵某等四人涉嫌卖淫嫖娼,张某涉嫌容留卖淫行为。经过分局对案件进行复核后认定赵某等四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本法第66条第1款之规定,分别决定给予赵某等四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认定张某涉嫌容留卖淫,依据刑法》第359条之规定,予以刑事拘留。
【分析】
本案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属性问题。容留卖淫作为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社会影响坏,损伤妇女身心健康,传染疾病。针对此案,分局将张某刑事拘留后依法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张某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分局遂根据本法第67条之规定,予以张某行政拘留10日。依本条规定,扰乱公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首先是违法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另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其危害程度又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了这一限度就会成为犯罪行为,而由《刑法》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