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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晴律所《婚姻法》案例分析:婚诉讼中,婚姻登记中存在,不能因此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2021-05-06 09:49:59  admin  413

婚诉讼中,婚姻登记中存在,不能因此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邹某与倪某甲离婚纠纷案

【案号】

山东省成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宇第871

【案情】

2014528日,邹某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与被告倪某甲于×××年xx日登记结婚,×年月育有一子倪某乙。婚后双方常因事被告对原告时有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婚烟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审法院认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应具备法律上的婚烟关系。根据已查证的证据,本案被告为倪某甲,但其结婚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倪东某”,其登记的身份证号经乳山市公安局商业街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系"王广某”的身份证号,非本案被告倪某甲的身份证号。被告系以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属婚姻登记瑕疵。因婚登记中的瑕疵行为引起的婚烟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应予回起诉。

二审查明,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准生证证明、个人保险投保单各一份,其上均载明上诉人丈夫为”倪某甲”,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据二,原乳山市白沙镇民政所工作人员王某书面证言一份,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误将倪某甲写成“倪东某”,将身份证号x003"误写成“x001。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二,被上诉人主张不清楚王某身份,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二审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烟关系,并提供户籍证明、准生证证明、个人保险投保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从以上述证据来看,倪某甲与结婚证中的“倪东某"确系同一人,双方尚育有一子,不能因婚烟登记机关的登记瑕疵否定双方存在婚烟关系。现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原审法院以婚姻登记中存在瑕疵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190条、第168条、第170条第1款第(2)项、第17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裁定二、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分析】

不能因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瑕疵否定双方存在的婚姻关系。如果在离婚诉中,发现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况,通过已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烟关系,则可以认定婚关系的存在并对离婚诉讼进行审理。本案中,通过户籍证明、准生证证明、投保单据证据等能够证明倪某甲与结婚证中的“倪东某”确系同一人。因此法院应该对原告提起的离婚和财产分割诉讼进行实体审理,不应该以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予以驳回。当然,如果当事人想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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