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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已基本稳定,具备结婚意识能力的,婚姻效力并不因婚后病情复发导致无效

2021-04-28 21:43:59  admin  422

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已基本稳定,具备结婚意识能力的,婚姻效力并不因婚后病情复发导致无效

——白某诉裴某婚烟无效纠纷案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第09787

【案情】

装某于20078月经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同年11月出院后按医嘱服药,病情稳定,工作、生活如常人20099月自行停药,2012年病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出院半月后工作、生活如常人,6月病情反复,920日第三次住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1115日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检查“意识清,接触主动,无幻觉,问答切题,思维连贯,无妄想,自知力部分存在,情感反应协调,无冲动行为,意志行为活动无增强。此后裴某坚持服药,工作生活基本正常。2012129日,白某与装某通过网络自行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339日登记结婚,期间裴某工作、生活如常。20134月因结婚生子裴某停药,8月病情复犯,于同年930日至1114日再次住院治疗。现装某仍在服药,精神稳定。现白某将装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婚烟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母婴保健法》9条、《母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均将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也将“精神分裂症、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不许结婚者”。从装某的病史资料看,其虽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多次住院治疗,但在2012年病情复发之前四年情况良好,自20121月出院直至与白某登记结婚精神稳定,婚后数月因停药才导致病情复犯。可见,某在登记结婚前后精神状态正常,没有处于发病期,工作、生活如常,具备结婚意思能力。因此,装某不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的”情形。白某与裴某登记结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婚烟是合法有效的。

【分析】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婚姻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这其中,“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是法定的实质要件之一。该要件在于保证结婚双方具备结婚所必需的身体条件,能够履行婚烟中的各项权利义务。我国婚法并未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明确界定,《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这其中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疾病并不是绝对禁止结婚的情形,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应当认为精神病在发病期间不能结婚。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无效是对婚姻的根本否定,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司法上认定应当慎重。本案中,当事人病情已经平稳,多年未曾发作,可以认定不属于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不能仅由于之后病情的复发就否定婚姻的效力,因此本案的判决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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