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021-05-13 09:44:47 admin 598

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牛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案情】
某日傍晚,在某小区某单元楼道一楼处,嫌疑人牛某手持砖头砸坏了停在楼道里的一辆自行车,被小区保安发现进行制止并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牛某是聋哑人,就住在本楼的一楼。通过邻居了解到,可能是因为牛某觉得停放在楼道的自行车影响了他的出行,所以才动手把自行车给硬了。经价格鉴定,自行车损毀价值为240元。公安机关经调取楼道监控视频,加上保安的证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牛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考虑到牛某砸车事出有因,又考虑其为聋哑人,居也对其硬车行为给予了谅解,根据本条及其本法第4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牛某不子处罚,责令其偿邻居所受损失。
【分析】
本案涉及聋人是否子以治安处罚问题。根据本条规定,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牛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但牛某为聋哑人,已经积极给予邻居必要的赔偿,并且砸车行为已经取得邻居的谅解,因此,对牛某不治安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