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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6个月内已被公安机关发现行为人逃避处罚的,6个月以后仍应予以处罚

2021-05-17 09:50:02  admin  45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6个月内已被公安机关发现行为人逃避处罚的,6个月以后仍应予以处罚

——刘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氧

【案情】

20141215日晚22时,在某市某歌内,刘某因点歌问题与服务员发生纠纷。为了报复歌厅,刘某趁服务人员不注意,把大里的沙发用水果刀一顿乱割。等到服务员发现时,刘某已经离开歌厅,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证,询问证人并调取监控视频,确认确实是刘某所为,经价格鉴定,刘某给歌厅造成580元的损失。但因刘某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半年后,刘某外出打工返回家里,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刘某毁坏歌厅沙发的行为虽然已经过去半年但其违法行为在案发的当日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受“6个月内”期限的限制。因此,根据本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刘某8日行政拘留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问题。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所规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这里所规定的被公安机关发现,当然包括当事人报案的情形。本案中,刘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范围,只是由于刘某外出而没有被及时处罚,因此不受“6个月内”期限的限制。故此,公安机关对刘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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