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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在校园网上制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021-05-24 09:40:51  admin  528

在校园网上制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王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案情】

2015515日,某高校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该校行政管理系统不能正常打开,可能遭到“黑客”攻击。公安机关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导致该校行政管理系统瘫痪的是该校一名学生王某所为。王某为该校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他为显示自己的专业特长,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侵入了学校行政管理系统,当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自喜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证据面前,他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本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认定与处罚。“计算机破坏性程序”,一般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程序,其中,典型的就是“木马”“蠕虫”等病毒。本案中,王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故意制作病毒破坏程序,致使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瘫痪一上午,具有一定的社危害性,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王某制作传播破坏性病毒行为,已构成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违法行为。故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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