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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条文注释及案例2: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2021-03-26 10:32:17  admin  495

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与张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4月,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公司工作,驾驶工程车。关于工资的结算方式,开始时为每月固定工资,后为被告车辆净利润的30%归被告、70%归原告,每月结算,年底发钱,平时被告需要用钱就向原告借支。

审法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20144月到原告公司工作,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判决原告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张某辯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在仲裁庭举证过程中提交了借支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2.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在一审中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刘某所述张某在其公司上班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刘某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提交的借支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主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是合作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包括人证、物证、书面证据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实用的原则。

相关案例索引

 刘永泉等十ー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七》)

本案要点

本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在如何准确认定企业改革时出现的纠纷中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上,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重要改革措施。离岗退养协议中有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策性质的内容,这些方面的问题确实需要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但协议中也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确定工资遇的内容,如离岗退养职工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劳动承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工资标准的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对于是否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发生争议,经过法定程序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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