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1-04-26 09:44:44 admin 623

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任某和某同居关系案
【案号】
贵州省江县人民法院(2014)棉民初字第203号
【案情】
任某诉称,其和赵某自2007年11月开始共同生活以来,未生育子女,未创建共有财产,亦未到婚烟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现起诉人任某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要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法院对任某的起诉不子受理。
【分析】
我国《婚姻法》原则上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但是考虑到我国婚制传统,1994年2月1日《婚烟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但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的非法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法律均不予保护。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只是一个事实状态的问题,除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外,由于不涉及法律身份关系的变化和确认,法律上不宜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司法解释也考虑生活的复杂程度,在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