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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对于重婚行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论申请无效时重婚情形是否已经消除,均应认定重婚行为无效

2021-04-27 11:46:32  admin  505

对于重婚行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无论申请无效时重婚情形是否已经消除,均应认定重婚行为无效

一一胡某诉邱某重婚婚烟无效纠纷案

【案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0248

【案情】

1999813日,原告与第一任妻子王某登记结婚,2001731日,王某离家出走,当日原告到派出所报案失踪,后原告多次寻找,一直到2010年近十年没有音讯。由于原告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到了派出所已报案,就认为自己可以再婚了,所以在2010726日向民政局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1119日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第一任妻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准予胡某和第一任妻子王某离婚,现胡某又起诉至法院认为,其与第二任妻子的婚姻应属无效,邱某对胡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的,婚无效。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胡某在未解除婚关系的情况下与邱某登记结婚,胡某与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应当无效。现胡某要求确认与邱某的婚姻无效,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胡某与邱某的婚姻无效。

【分析】

重婚是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在法定事由中,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果已经被治愈,或者申请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都应当视为认定婚姻无效的理由已经消失,构成婚姻无效的阻却性事由,而对于重婚是否能够被阻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起诉婚姻无效时,其与第一任妻子的婚已经被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解除,也就是说起诉重婚时,胡某已经在法律上不构成重婚了,对于这种情形能否认定婚无效?我们认为重婚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违反,这与文明社会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相违背,如果仅以申请无效时的婚烟状态来确定婚姻是否有效,等于为重婚的人打开了一扇后门,即先重婚再离婚,因此法律应当对这种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并在婚姻效力上予以绝对的否认,无论申请时是否仍存在两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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