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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2021-04-27 11:48:43  admin  502

【案情】

崔某原系某市某厂小学工作人员,该人虽具有教师资格,但退休时是在非育岗位办理退休,按政策不享受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为此,该人自20122月起,进京、省、市上访,市人民政府考虑到崔某家庭较困难,201312月,给崔某难补助3万元钱,崔某非常感谢表示今后不再上访。但是,崔某收到3万元钱后仍继续无理上访。2014429730分许,在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一至二楼的缓步台处,崔某将一米见方的白布铺在地上,并将其上访材料摆在白布上,欲通过此手段制造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达到自己的无理要求。当时,正值政府机关上班及外来办事人流高峰时段,致使楼梯堵塞,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崔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崔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期间,办案人员依法及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2014429日,市公安局依据本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崔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拘留的适用问题。本法规定的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根据本法第4条“过罚相当”原则,其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为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崔某无理恶意上访,拒不履行自己向政府的承诺,在市政府的办公场所内制造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欲以此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市公安局及时出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达到了教育本人、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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