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违反两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追究责任,合并执行
2021-05-13 09:47:31 admin 665

违反两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追究责任,合并执行
——张某段打他人和故意坏财物案
【案情】
2015年5月8日晚,在一歌厅内,张某与李某因上卫生间先后顺序的问题,发生纠纷。张某借着酒精的作用,大爆粗口,并对李某打脚踢。歌厅服务员上前拉架,张某不但不听动阻,相反却认为服务员有意为难他,所以就猛踹卫生间的门,无奈之下,歌厅经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认真调查,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对李某造成轻微伤。卫生间的门被坏,经鉴定财物损失340元。基于以上事实,张某构成了殴打他人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两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本条及本法第43条、第49条之规定,对张某殴打和故意财两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为此,公安机关据本法第43条给予张某5日拘留,根据本法第49条给予张某五5日拘留,决定合并执行10日的行政拘留。
【分析】
本案及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问题。根据本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別决定,合并执行。在本案中,张某先殴打他人,后又实施故意环财物行为,对其实施的两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故此,公安机关给于张某合并执行10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