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案例导读私自携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2021-05-26 16:22:38 admin 639

案例导读私自携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吴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
【案情】
2015年1月28日下1点左右,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盘查时发现,行为人吴某腰间别一把精致的水果刀,民警把吴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到派出所后,对吴某携带的水果刀进行了鉴定,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第3项规定,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吴某所带刀具完全符合这一标准,被认定为管制刀具。公安分局遂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收缴管制刀具水果刀一把的处理決定。处罚送达后,吴某不服,以自己没有造成后果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随后,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涉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管制刀具”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员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的警、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等。本案中,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属于典型的管制刀具,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故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