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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晴律所《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售后重新购房并登记在出售方名下,仍为个人财产

2021-05-24 09:44:25  admin  432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售后重新购房并登记在出售方名下,仍为个人财产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088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电在卖房时一并留给了买房人,估价8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201110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案涉房屋的增值收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ー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案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李某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5条规定,该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饰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王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饰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李某应支付王某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

【分析】

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因时间、婚姻关系、形态等方面的变化而发生性质上的转变。本案中李某婚前有房,婚后将婚前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系婚前房屋形态的转化,仍属个人财产,之后再用这笔钱购房,仍然是婚前财产的转化,且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因此房屋仍然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之后随着房价上涨,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増值部分仍属个人财产。夫妻另一

 

方是无权对此进行分的,当然,夫妻另一方在本案中也使用了个人财产进行装修以及共同财产进行了家电的购买,由于最终房产变现里是包含了这部分费用的,因此另一方有权对此主张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不认可装修部分随着房价上涨而增值,正如本案中判决的一样,虽然王某使用了个人财产进行了装修,但法院随着时间的流逝考虑的是装修的折旧因素而对个人财产进行了减值处理。因此夫妻双方在结婚时考虑房屋和装修出资谁家出资时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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