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婚后生育他人子女,致使夫妻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陪同生育、抚育子女构成对
2021-04-15 22:41:25 admin 506

夫妻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婚后生育他人子女,致使夫妻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陪同生育、抚育子女构成对婚姻忠实义务的违反
刘女与刘男离婚纠纷案
【案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6019号
【案情】
刘女与刘男于2003年自行相识,于201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刘女于2013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刘女以双方性格不合、刘男脾气暴躁等理由,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称孩子非刘男亲生,要求与刘男离婚,刘男对此表示同意,刘男认为其和刘女结婚后先是住在其父母家中,后来去美国生子,回来后仍然居住在其父母家中,其通过刘女自述得知孩子非其亲生,故其同意离婚,并同意孩子由刘女自行抚养。刘男认为刘女的不忠诚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要求刘女承担责任,赔偿其因结婚、赴美生子及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933,674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0,000元。庭审中,经司法鉴定,孩子确与刘男没有血缘关系。刘女不同意刘男的诉讼请求,刘女认为称其虽在与刘男结婚后生育小刘,但怀孕时间在婚前,故不存在对婚烟不忠诚的过错。刘男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刘女与他人发生关系后仍然与自己结婚,是严重的欺骗行为,并且在小刘出生后,刘女多次称小刘是其与刘男的孩子,继续这种欺骗行为,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显示,刘女在刘男出生后仍然在与刘男交流过程中称小刘系刘男之子,故可以认定刘女有隐瞒小刘非刘男亲生之故意,故刘女对此确存在过错,给刘男造成了较大的心理伤害,应当对此给刘男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应当赔偿刘男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刘男对经济损失的举证不足,法院判决:一、准予刘女于刘男离婚二、小刘由刘女自行抚育;三、刘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男经济损失17,0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万元;四、验刘男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是指夫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烟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而本案的情形比较特殊,女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在婚前,孩子是在婚后诞生,女方的所为明显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认知的道德,但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个行为予以评价,特别是能否认定夫妻忠实义务是本案的焦点,女方主张的抗辩也是如此,女方认为自己怀孕时间是在婚前,没有证据显示女方婚后有出轨行为,因此不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我们认为忠实义务不仅包含婚内性的专一,同时也包括爱情专ー、感情忠也包括对重大感情问题的诚实。本案中,女方在结婚前违背受情与他人发生关系,而后在明知孩子并非丈夫亲生的前提下,刻意隐瞒孩子的来源,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以抚养自己子女的意愿陪伴女方出国待产,养育子女,现查明子女并非男方所出,男方势必感情上遭受重大痛苦,因而本案虽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但仍应依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定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