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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及案例分析:第五条 基本原则

2021-04-15 22:49:31  admin  798

第五条【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确立了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和“错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决定全过程。对于立法而言,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处罚幅度设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确定、处罚程序和救济程序的设计等各个方面,都要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我国当前治安管理的实际出发。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来说,要求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经验而主观臆断。

“错罚相当”原则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为人所犯错误与其受到的惩罚相适应,是法律责任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行政处罚才能够起到对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作用。具体来说,“错罚相当原则”要求立法在设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幅度、确定裁量处罚的原则时,要综合考虑各种不同的情况,做到每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相应的处罚,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之间轻重合理、平衡,罚当其过,不能重错轻罚或者轻错重罚。对于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言,要准确地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要根据违法行为本身的情节确定应当适用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然后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具体的处罚,最后,在决定处罚时,还要考虑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

本条第2款规定确立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公开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和治安管理处罚公开两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指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来说包括:(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2)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3)处罚决定公开。

公正原则就是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不偏祖不歧视。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本身必须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体现。本法强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的人格尊严,严禁刑讯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不得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不得超过传唤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

本条第3款是关于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本法作为一部有关处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以处罚的规定。但是,处罚只是法律的自然属性,并非目的。对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人施以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履行法律命令其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或者遵守法律的禁令,不再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案例导读】

办理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汪某盗窃案

【案情】

2014515日,某市某中学李某向班主任老师反映说,他的生活费850元钱被别人偷了,怀疑是同住一屋的同学汪某所为。老师找到汪某了解情况,汪某拒不承认。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受案调查,事情很快水落石出,确实是汪某偷偷拿走了李某的钱。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汪某,16岁,两年前父母离异后,随奶奶一起生活。家庭的变故,给他以很大打击,学习成绩直线下滑。

【分析】

本案涉及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更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教育,促使未成年人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醒悟。经了解,汪某原来是个品学兼优的孩子,在征求学校的意见后,公安局派专人负责对汪某进行说服教育,积极与学校联合对其进行帮教。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汪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全部返还同学李某850元钱,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好好学习。根据本法第9条、第12条和第4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对汪某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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