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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晴律所《婚姻法》案例分析: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销该婚姻

2021-05-06 09:52:22  admin  514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销该婚姻

——肖某与商某销婚烟纠纷案

【案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初字第3134

【案情】

肖某、商某发生了性关系,商某拍摄了肖某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向肖某提出要求结婚。2011228日,肖某、商某在上海市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111011日,商某向黄浦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其与肖某的婚姻关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烟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烟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烟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商某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肖某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肖某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故肖某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肖某与商某于2011228日的婚姻登记。

【分析】

我国《婚姻法》赋予了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商某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等威胁手段,强迫肖某与其登记结婚,构成了《婚姻法》上的胁追行为,被胁迫者商某,在结婚登记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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