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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晴律所《婚姻法》案例分析:认为结婚登记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而主张婚姻无效的,不成立

2021-05-06 09:51:09  admin  471

认为结婚登记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而主张婚姻无效的,不成立

——龙某与李某婚无效纠纷案

【案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21

【案情】

龙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李某的婚姻并非自愿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因此,违反该规定的婚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并非龙某与李某,而是龙某的姐姐龙某某冒用龙某的名字与李某结婚。虽然结婚证上显示的是龙某与李某结婚,但其根本没有结婚的意愿,该婚姻登记并非龙某和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姻无效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龙某与李某的婚烟是否无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岭的。"婚法解释()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婚烟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回当事人的申请。据此,有且只有上述四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婚烟无效,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不能成为认定婚姻无效的理由。本案中,龙某认为其与李某婚姻无效的理由是双方登记结婚并非各自的真实意愿,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龙某的诉请求。分析

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因此,我国婚姻法》严格规定了构成无效婚的基本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对婚姻无效的把握尺度从严本案中,龙某主张的婚烟无效的理由是双方并非自愿登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无效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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