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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占据”营业窗口扰乱银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予以处罚

2021-05-20 09:27:06  admin  386

“占据”营业窗口扰乱银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予以处罚

——杨某等扰乱单位秩序案

【案情】

201538日上午11时许,杨女土抱着儿子来到县城一个邮政储蓄银行

营业厅办理汇款业务。由于营业厅内人员较多,杨女士将怀中的孩子放在了大内的一个办公桌上休息。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看到孩子坐在办公桌上,当即表示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致使年幼的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其后,银行方面看到杨女士母子二入在大厅里“又哭又闹”,便以影响他人办理业务为由,向他们下达了“逐客令”。离开银行后,杨女土看到儿子受到惊吓后一直哭闹不停,非常生气,便叫来姐姐和妹妹,再次返回营业大厅,要求银行方面向其礼道。

大约下年2时许,三姐妹看到银行方面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一气之下各自回家拿来存折,然后一人占了一个工作窗口,开始连续办理取款业务,并且每次只要求取出1元钱,持续时间长达2个小时。当天下午420分,县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将杨女土等人带离银行,并以扰乱银行工作秩序为由对三姐妹各给子5日行政拘留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扰乱单位秩序案的认定及处罚。依本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杨某姐妹三人因孩子原因与医院产生矛盾,为了讨说法,同时占据银行三个窗口“办理一元钱业务”、扰乱了该银行的正常工作秩序,达到了情节较重的情形,但尚末造成严重后果,故此、按照本条“情节较重”的标准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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