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你所关注的

搜索建议

律师事务 法律咨询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婚姻法律 涉外法律 建设工程法律

国晴律所《婚姻法》案例分析: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2021-05-19 09:36:19  admin  462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张某与舒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

张某与舒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20101231日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婚前张某曾怀孕流产。婚后双方为琐事产生口角,加之双方之间缺乏磨合,未能采取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矛盾,致夫妻关系受到影响。201259日,张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舒某离婚,法院于2012523日判決不予支持。之后,双方的关系未有改善。张某于2013530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舒某认为目前双方关系确实一塌糊涂,但被告还是不同意离婚。若张某坚持离婚,舒某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自在登记结婚当天堕胎,要求原告赔偿侵犯被告生育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被告以原告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舒某要求原告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在我国,对于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的决定权利,是完整的属于女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基于男性的生育权的本质是一种配偶权,这是一项基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女性的生育权则有所不同,它直接关乎女性的生命健康,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较配偶权的身份属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人身权显然更为重要,也更值得法律的保护。因此我国法律将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的决定权完整地赋予了女性一方。这也是法律对于妇女的特别保护和关爱。对于胎儿而言,只有其在出生后有了独立呼吸才具有了独立的权利能力,法律上才能视其为人,赋予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此之前,我国法律虽然也有胎儿预留份(继承法上的制度)等特别保护制度,但其能否降生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母亲手中,因此无论是刚刚怀孕,还是面临临盆,妇女都有权终止妊娠,这一决定不视为对任何权利主体的侵犯,因此本案中法院不支持舒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判决是正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占据”营业窗口扰乱银行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予以处罚 :国晴律所《婚姻法》案例分析:限制一方生活自由的婚内协议及速约内容无效 返回列表
快速预约 拨打电话 在线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