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任意损他人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2021-05-24 09:38:28 admin 592

任意损他人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何某、李某寻衅滋事案
【案情】
2014年4月14日晚21时许,某派出所接到杨某电话报警:其位于新桥市场旁的早点子被人砸毁。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并找到受害人了解情况,勘察现场。由于是闹市区,周有许多围观群众,民警准备将受害人杨某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询问。此时,一醉酒男子何某对民警的现场执法进行干扰,大声吵,并推受害人杨某。醉酒男子何某的行为引起了民警的警觉,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民警兵分两路,一路再次赶赴现场摸排走访,调取视频监控。另一路对受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何某供述了其与李某等人在新桥市场旁硬早雄子的经过。
经查明,何某因曾与受害人杨某发生口角是非产生积怨。4月14日晚,何某酒后约李某等人借此机会砸毁杨某的早餐店进行打击报复。经县公安局裁定给予寻滋事违法行为人何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分析】
本案涉及寻滋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何某、李某为曾经与杨某产生的口角是非,对杨某的财产“早餐店”任意砸毁,已经构成寻衅滋事,依据本条规定给予何某、李某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