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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晴律所《婚姻法》案例分析:婚礼上收的份子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05-20 09:30:32  admin  383

婚礼上收的份子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韩某与周某、谢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宇第4789

【案情】

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周小某系双方之子;周小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410日登记结婚,于2012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9510日,周小某与韩某举办婚宴,周某、谢某出资并负责操办。婚宴签到台由周某、谢某组织设立,有工作人员安排到场宾客在签到本上登记。婚宴期间,有众多受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礼金,或分别直接交付新婚夫妇及双方父母礼金。婚礼结束后,所有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的礼金由周某、谢某收取。以馈赠礼金人员的身份关系区分,包括以下情形:1.周某、谢某邀请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2.周小某邀请的同事、朋友、同学;3.韩某父母邀请的亲属、同事、朋友、同学;4.韩某邀请的朋友同学。婚礼现场的礼金给付情况如下:1.韩某及其父母分别邀请的部分宾客共计向签到交付礼金790(包括韩某同学、朋友交付的2700)2.经法院充分释明,周某、谢某拒绝提供真实的婚宴签到本,以说明收取礼金具体数额;3.周某提供的宾客名单中,载明宾客总人数共计约490人,其中男方宾客约350(包括周小某邀请的同事、同学约90)。另查:周小某表示不同意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认为诉争礼金不属于其与韩某的共同财产。现韩某诉至法院主张婚礼期间。各方宾客通过签到台赠送的礼金(即诉争礼金)当时由周某、谢某收取。此后,诉争礼金一直由周某、谢某占有,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谢某连带返还韩某诉争礼金中的二分之一即50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给付婚礼礼金属赠与行为,目前对于如何判断诉争礼金归属,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结合礼金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相应的权属判断规则。首先,按照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次,按照特定的社会风俗习惯确定最后,按照家庭成员与赠与人的身份或社会关系密切程度确定。1.受邀宾客直接给付周某、谢某的礼金,应归其二人所有:2.在不能明确赠与人意思表示或不存在当地特定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各方宾客通过婚宴签到台交付的礼金,主要分为三种性质:第一,与韩某父母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归属韩某父母所有;第二,与韩某、周小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交付的礼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韩某、周小某所有;第三,与周某、谢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所交付的礼金,系赠与周某、谢某人,不属于韩某、周小某的共同财产。因韩某、周小某已经离婚,韩某有权就属于二人共同财产中50%份额的礼金主张返还,周某、谢某通过签到合收取的该部分礼金,缺乏占有的合法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并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法院将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受邀宾客的人数范围、礼金给付的通常形式、受方及邀请方的身份职业特点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应予返还的合理礼金数额,最终判决周某、谢某连带返还韩某礼金213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分析】

对于婚礼上收的份子钱的性质主要有多种观点:从主流看来,第一种观点认为,全部礼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人们参加婚礼主要在于祝福结婚的夫妻双方,从馈赠的对象看应当系给予结婚双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将婚礼馈赠的礼金性质过于绝对化,应当根据受邀宾客的意思表示,与各方关系的远近、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最终判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应该说第一种观点确实过于绝对化。婚礼是夫妻及夫妻各自父母三个家庭间的大事,按照传统习俗,婚礼中三个家庭各自邀请宾客出席。换言之,宾客出席婚礼进行馈赠并不是完全基于夫妻二人,而是基于各自的亲友、关系圈进行的活动,且这种馈赠往往是相互的,三个家庭中的某

一个家庭因各自方宾客的出席活动很可能要在未来参加类似的活动予以回礼,如果简单地将全部婚礼份子钱全部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使两边的父母家庭背上一定的经济负担,显然不够公平。因此在能确定馈赠对象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宾客的意思表示来进行认定,但如果一个个去调查询问,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有悖于中国的礼仪传统的。在此情形下,按照宾客的身份与各方当事人的亲疏远近关系进行判断是一个较为适宜的做法。也更能体现宾客真实意思表示,对三方家庭也属公平。对于确属夫妻双方本人的宾客(比如双方的同学)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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