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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2021-04-20 10:11:01  admin  498

【案情】

201411221403分,王某驾驶浙E××××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湖州市XX顺路叉口时,与卢某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卢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卢某丙系1954127日出生,非农业家庭户,卢某甲已与卢某丙于201184日补办结婚登记,且卢某甲与卢某丙于1995年下半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卢某乙自1995年下半年起跟随卢某甲与卢某丙共同生活。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审第三人卢某丁认为卢某乙并非卢某丙与卢某甲所生,且卢某甲与卢某丙办理结婚登记时卢某乙已年满18周岁,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35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民政部还公布了く申领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如动辄将初次领证的夫妻关系赋予追溯效力,将使婚姻登记秩序造成混乱。故卢某乙与卢某丙不存在父子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无权享有卢某丙死亡的赔偿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卢某丙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均有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卢某丁认为卢某乙无权主张赔偿的理由是卢某乙与卢某丙不存在近亲属关系,该主张能否成立,应结合本案证据予以认定。卢某乙主张其母某甲于1995年下半年即带其到卢某丙家生活,为此其提交了原住址德清县武康镇秋北村的证明、卢某丙所在村南浔区南浔镇和睦兜村村委会证明、卢某丙的姐姐卢杏娜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卢某乙自1995年即随卢某丙共同生活的事实。卢某甲与死者卢某丙于201184日补办结婚登记,且ニ人于1995年下半年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二人的婚姻关系从1995年下半年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即发生效力。卢某乙出生于1986年,1995年时系未成年人,并跟随卢某甲与卢某丙共同生活,故卢某乙已与卢某丙形成继父子关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至于卢某丁所称卢某甲与卢某丙未填写《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的理由,因卢某甲与卢某丙于1995年时即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11年补办婚姻登记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已长达16年,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是否填写(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不影响卢某甲与卢某丙系补办婚姻登记的事实。

【分析】

基于对公民婚姻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允许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本案中,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卢某乙自1995年即随卢某丙共同生活的事实。卢某甲与死者卢某丙于201184日补办结婚登记,且人于1995年下半年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二人的婚关系从1995年下半年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即发生效力。卢某乙出生于1986年,1995年时系未成年人,并跟随卢某甲与卢某丙共同生活,故卢某乙已与卢某丙形成继父子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及案例分析:第八条 民事责任 :《婚姻法》案例分析:非婚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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