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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非婚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2021-04-20 10:09:17  admin  428

【案情】

 

原告杨某某于1998622日与前妻王某离婚,被告尹某于2005226日与前夫祝某某离婚。原、被告因经营消防器材业务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年农历正月初六,在四川省大英县原告的老家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200年年初,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对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只是情侣关系,不存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具备投资能力并参与投资被告尹某经营的产业,即便是同居关系事实成立,也只有共同投资经营所得才能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同居关系的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同居关系成立,并提供了双方同居生活的合影照片、被告记录的生产经营及生活开支日记、双方共同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书、被告银行存折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原、被告离婚后自2006年年初一起同居生活,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应予确认。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分割的都匀市建贸大厦xx号房屋购买于双方同居生活前的2005620日,都匀市剑江中路×号御庭苑商住综合楼×栋x单元xx层附××号房屋购买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2011221日,故该两处房产不应认定为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原告2008528日向六盘水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六盘水“世纪馨苑”两套房(合同价分别为359400元、353800)系双方同居关系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共有财产。

【分析】

未婚同居分割财产的条件为要有共同投资和共同出资取得财产方可以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的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制度就是普通的共有制度,就必须要有共同的投资取得的财产才是共有财产,才能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割。即便认定为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亦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性质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法》第18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在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诉讼中,确认为共同财产后,分割比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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